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20737号
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路40号长城嘉苑15幢1单元2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晶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晶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