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20751号
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路40号长城嘉苑15幢1单元2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然世佳经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冠山东路3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然世佳经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原告武汉正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