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421执保285号 申请执行人: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号2单元16层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92960T。 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单元33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0Y0T3G77。 申请执行人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3年5月8日作出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0683.79元,不足部分由位于葫芦岛市绥中县地博街与滨海公路交叉口西300米,佳兆业东戴河栖樾合院36#-107号、36#-108号、36#-109号补充查封。以上保全总额1720683.79元。”的(2023)辽1421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日以(2023)辽1421执保285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提请冻结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户,实际冻结4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1日止;分别向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对前述房屋予以查封,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本院称“现有绥中县佳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戴河栖樾台36#-107号、36#-108号、36#-109号,因开发单位未向我中心提供过该小区的任何相关登记文件,我不动产登记系统没有此小区的房屋户坐落,导致无法办理相关登记业务”;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回复本院称“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到绥中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辽1421执保283号、284号、285号,经网签系统查询,佳兆业栖樾台36#-107号、36#-108号、36#-109号房屋已备案到辽宁东戴河新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下”;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万瑞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及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23)辽1421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书并由专人签收;本院已对前述被查封房屋张贴公告向社会公示,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辽1421执保285号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