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康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4民初11443号 原告:辽宁康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康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康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宫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