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德泰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6月1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 法定代表人:宋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大连)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某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199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某某,男,199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大连某某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4)辽021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3元,减半收取11,986.5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