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顺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1518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顺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

法定代表人:徐春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v>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顺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顺诚公司)与被告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2020年8月28日,被告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告大连顺诚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顺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60,000元。同时,原告大连顺诚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顺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顺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大连顺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展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