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427号之一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8元,减半收取62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9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