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安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21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707225A,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82513984G,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聚鑫园G座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32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58915.14元及利息(以9741564.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058915.1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鉴定费790410.45元(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2137.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作为信用惩戒,并在本案执行标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以(2018)琼0271民初10412号[(2024)琼0271执保932号]对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1773账号的存款以1477529.49元进行了额度冻结,该账户余额因有其他冻结在先,现无法扣划;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社区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三亚半岭温泉度假酒店6007栋房产,因属于其他涉黑案件处理的财产范围,另案尚未审结,暂无法处理。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约谈。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2155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