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96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
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鑫港小区10号楼1**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沃克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傲大街以东,天衢东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沃克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