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吉0193执保753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鸿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中建科技长春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鸿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建科技长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鸿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号为(2022)吉0193民初4218号,承办人为***。
保全案件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移送后,已查封被保全人中建科技长春有限公司名下吉A、吉A车籍两处,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已冻结被保全人中建科技长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本案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对本保全案件以部分保全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