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93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长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长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新劳人仲裁字2022第80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关于执行依据长新劳人仲裁字2022第80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