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6446号
原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研创中心二号楼七层诚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长白山路888号内1栋全幢。
原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属实(一两句话概括本案主要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