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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4099号 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570号办公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7D4GYJ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长白山路888号内1栋全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140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