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4099号
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570号办公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7D4GYJ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长白山路888号内1栋全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140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川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