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鸿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390号
原告:青岛金鸿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林靛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娇,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金鸿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金鸿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已支付欠款,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金鸿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青岛金鸿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