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2民初529号
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80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五大连池双泉矿泉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双泉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大连池双泉矿泉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