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财保56号
申请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鸭绿江大街396号1单元1402室。
法定代表人:高胜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申请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丹东市的房屋。申请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丹东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丹东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于云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瑶裕
书 记 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