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3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油站,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投资人:郭***,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24)辽132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5年1月14日,上诉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6元,减半收取10683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另10683元退回上诉人***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