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与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