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02民初1633号
原告: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2632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00412871443P。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星泰园小区A栋122、210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0Y55N2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理对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诉被告白山市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由原告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