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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鞍山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23民初1242号 原告:唐某某,男,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鞍山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万泉街。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鞍山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