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15号
申请人:深圳市***能源与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智恒产业园****202A。
法定代表人:陈海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星,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盆弟,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晓塘路**/div>
法定代表人:谭明辉。
申请人深圳市***能源与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21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深圳市***能源与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7487.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深圳市***能源与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85919192021000131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能源与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7487.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57.44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能源与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