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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西安市某公司;江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6571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一: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二: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陕西某乙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1元,减半收取计3585.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