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4民初1295号 原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4001k。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8号铂锐1幢1171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70995811XW。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 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东大街东段南宫村民俗园3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仁义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总公司)、西安市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工公司)、陕西果业集团扶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业扶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仁义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仁义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70元,减半收取33885元,由原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