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斌峰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新疆斌峰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67号
申请人: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乌伊公路1304区。
法定代表人:步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邵明,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雄,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斌峰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凤凰城小区15号楼1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文春雷,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第三人:文春和,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第三人:左凤琴,女,1966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申请人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奎屯加油站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斌峰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春雷、文春和、左凤琴价值355,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奎屯加油站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文春雷、文春和、左凤琴价值35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95元,申请人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奎屯加油站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