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斌峰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斌峰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5民初34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被告:新疆斌峰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凤凰城小区15号楼1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斌峰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