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8民初5103号
原告:福建三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路15号建兴大厦18号楼五层东梯以北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环岛东路海坛古城衙门一期2号地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三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三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355352.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支付工程款1355352.2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2月6日起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辉海坛古城样板房、书吧及福州城市展厅精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编号:TS[2019]015-cb,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中辉海坛古城样板房、书吧及福州城市展厅精装修工程,项目地址为平潭环岛路海坛古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项目承包范围:海坛古城C区样板房一套,约206㎡,K区样板房一套约42㎡,K区精装样板房前厅约45㎡,望海楼书吧约110㎡及福州城市展厅约330㎡;项目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200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每个项目(即C区样板房、K区样板房、望海楼书吧、福州城市展厅)独立结算及付款,具体付款方式为:每个项目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被告确认无误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实际完成量的70%;每个项目全部施工完成,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被告确认的工程实际完成量的85%;每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提出结算申请并经被告审核书面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被告付至结算造价的97%;本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原告提出申请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被告付至结算总价的97%;保修期满后被告无息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总价款3%的保修金;保修期至少为两年,防水工程为五年,自项目所有产品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合格且全部交付原告指定物业之日起计算。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款项之日开始计算的第八天起,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完成中辉海坛古城样板房、书吧及福州城市展厅精装修工程施工,2020年6月13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告将前述工程移交给被告使用。2020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造价协议》,2021年1月11日,经被告书面确认,中辉海坛古城样板房、书吧及福州城市展厅精装修工程的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866102.54元,扣除被告已付进度款450000元、水电费扣款4767.25元及保修金55983.08元后,工程结算应付余款为1355352.21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1月29日(被告书面确认工程结算价款后14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工程余款1355352.21元;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遂成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案涉合同、项目现场移交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海坛古城二期工程移交单及附件、海坛古城项目(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竣工结算造价协议、律师函及EMS快递签收记录等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审核结算,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尚欠的工程款1355352.21元,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案涉合同第七条2.4约定:“本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及第十四条第1点约定:“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从甲方应当支付相应款项之日开始计算的第八天起,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三支付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原告主张自2021年2月6日起,即付款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1月11日,被告书面确认工程结算价款后14个工作日内)的第八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三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5352.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支付工程款1355352.2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2月6日起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2元,由******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