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路15号建兴大厦18号楼五层东梯以北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990320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环岛东路海坛古城衙门一期2号地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行公司)与被执行人******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行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28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元尚公司偿还工程款1355352.21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8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95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元尚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元尚公司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元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元尚公司名下的房产均为在建工程,尚不具备转移登记的条件,暂无法处置。元尚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KG××**、车牌号为KG××××和车牌号为K5××××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元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元尚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未发现元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对元尚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三行公司发送执行告知及终本约谈通知书,告知了三行公司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三行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六、截至2022年6月9日,三行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因元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受偿。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元尚公司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三行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 欣
书 记 员 李 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