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1号南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610-61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