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1号南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610-61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厦门成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