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绍民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东工业园区耶溪路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上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龙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