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1360-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龙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香逸公寓5幢202、302室房产[建筑面积共计400.24平方米,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13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