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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13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绍兴龙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香逸公寓5幢202、302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分别为1204700元、1230300元[建筑面积共计400.24平方米,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13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三次公开拍卖,未能成交,依法予以变卖。2016年3月16日买受人***分别以790000元、8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县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香逸公寓5幢202、302室房产[建筑面积共计400.24平方米,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13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