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11民初3876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4月12日。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
待裁事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