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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11民初3876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年4月12日。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 待裁事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