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382号
申请人:广东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发。
申请人广东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申请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19,129.19元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9,129.19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