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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362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被告:***,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男,汉族,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