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63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江苏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居委会(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