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原审被告:江苏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居委会(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1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江苏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已经结算,本案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江苏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铝合金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承接位于阜宁县吴滩街道的紫气东苑三期综合楼铝合金安装工程。上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项目,虽然双方进行了结算,但双方结算的基础仍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阜宁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