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5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圣都国际A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029382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再审申请人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6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横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