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民初43号
原告:中国某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农镇新农村平房组。
代表人:周某,东港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新康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某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港某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某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34元,减半收取200.17元,由原告中国某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