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远安新街4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
委托代理人:黄冬,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临港工业区高栏岛南迳湾石化专区。
法定代表人:苏清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9)第8号调解书,受理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监理费人民币375000元;二、如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协议的约定逾期支付监理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违约金。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粤04执74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丽景支行开户账号为4405××××0126_1银行存款,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珠海分行开户账号为8110××××1250_000001银行存款,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珠海夏湾支行开户账号为1962××××0061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栏港经济区仓储区门卫(房产权证号:C××8)、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栏港经济区仓储区工程房(房产权证号:C××8)、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栏港经济区仓储区综合楼(房产权证号:C××3)、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栏港经济区仓储区装车台(房产权证号:C××6)、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栏港经济区仓储区氮气站(房产权证号:C××8);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9××××车辆一台。因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均为轮候,本院无法处置。另,对于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瑞富美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因该企业已注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无法冻结。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信息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通知书》,期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珠海中南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显荣
执行员  张 勋
执行员  姜 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