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顺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5民初325号
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远安新街4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职务:董事长。
被告:成都顺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213号附403、404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顺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相关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马佐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