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322民初124号
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远安新街4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漩,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水泥(封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长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
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水泥(封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曾用名:广州海建工程监理公司)是一家具有工程监理、咨询、招标代理、材料检测及设计总承包功能的综合性企业。2011年11月8日,被告因位于广东省云浮市的“郁南县西江均冲取水口项目”之需,与原告签订了《郁南县西江均冲取水口项目输水管道及取水泵站安装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前述工程,监理报酬为58万元,分多个节点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监理报酬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按时保质地开展监理工作,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随后原告开具了相应监理费发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监理费53万元,剩余5万元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监理费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付监理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128.8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水泥(封开)有限公司签订的《郁南县西江均冲取水口项目输水管道及取水泵站安装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东省云浮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即对管辖权作了约定,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封开县。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移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封开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