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艺苑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远安新街4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解释的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作为并列的案由,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属于不动产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允许该合同适用协议管辖。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监理费及利息。上诉人主张法律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属于不动产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