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

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9004执11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太子湖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大洪村六组仙桃大道北侧1幢5楼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未足额冻结。2021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在京东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神雾湖北分公司委托金东元公司加工的24套(型号:电极把持筒上部φ1600×12、H=4000;24套型号:电极把持筒下部φ1600×12、H=3700),由于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不愿以物抵债,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而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