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鄂9004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原告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一、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原告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950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原告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8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神雾湖北分公司委托金东元公司加工的24套:电极把持筒上部、电极把持筒下部,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71537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715371.00元接受加工设备,用于抵偿被执行人550300.72元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东元重工有限公司补交差价12万元。申请执行人已补交了差价12万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