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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8— —7—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民终3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7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甲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二审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现行司法解释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计30-5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本案并非买卖合同纠纷,而是租赁合同纠纷,故某甲公司违约拖欠租金造成的某乙公司利息损失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某甲公司仅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某乙公司承担违约利息的支付责任。 某乙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租赁费44000元、运输费2000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照1333元/日为计算标准,自2024年7月26日计算至某甲公司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6日13330元);3、判令某甲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4、判令某甲公司承担证人出庭费,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6月14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就蜘蛛车租赁签署合同编号为FS****401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租赁LEO30T蜘蛛车一台,蜘蛛车总价40000元,运输费2000元(进出场),合计42000元。《租赁合同》还载明“三.合同签订双方盖章后,甲方向乙方预付租金及运输费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这个款项暂由***垫付,乙方收到合同全款后自行退给***……。四.作业时间及收费标准:1.蜘蛛车租赁按40000/元结算,不足一月算一月;设备退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清合同全额款项若未支付则视为按1333元/天继续租赁并承担后续诉讼和律师等费用……。五.……乙方保证交付的蜘蛛车性能良好,不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施工过程中,由蜘蛛车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害和第三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2024年6月24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在《租赁设备进出场确认单》出租方进场确认、承租方进场确认处签字,在验收日期处注明“2024.6.24”。 2024年6月30日,某甲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某乙公司发送某丙公司领导一直催。说你们车好影响进度。本来也下了两天雨,今天刚用一中午就又坏了,这也影响你们后面结账,明天尽量来早点,我们这边六点就上班了。”2024年7月4日,某甲公司发送“老大今天又停工了。上午下雨下午机子出故障”,某乙公司回复“什么问题?今天怎么样?拍一下显示屏给我看看”。2024年7月6日,某甲公司发送“你们那个车子现在又出现前面那种情况打不着火你们最好自己来检查一下,我们车子都停好几天了”。……2024年7月17日,某甲公司发送“这个情况出现很多次了,上次跟您视频了,也说过这个情况真的耽误我们很长时间……”,某乙公司回复“你们是没有培训好,这是蓝牙假连接,需要手动连接”。2024年7月19日,某甲公司在蜘蛛车、直臂车沟通群里发送“现在那个蜘蛛车躺平了好几天我们带班的问了你,你也没回话”,某乙公司回复“什么问题?”,某甲公司发送“大臂不能伸”,某乙公司再回复“那个车一直是你们不会操作,大臂操作不了按照步骤检查了没?”“一不会操作就赖车子”,某甲公司回复“至于怎么连接,还有他所说的大家不会操作,该怎样理解他说的所谓不会操作”,某乙公司回复“上几次那么野蛮施工,烧坏了两台起动机;过缺口不保护死抵熄火;假联机;等等,都是你们说的车子有问题”“你自己看看有这样操作的没?每次维修你们的人不露面”,某甲公司回复“固然可能操作不当,你就不能耐心多指导一下?还有本身机子也有问题,我们也没多说什么,是吧,不能一搞问题都在我们身上……”。 2024年7月25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在《租赁设备进出场确认单》出租方出场确认、承租方出场确认处签字,在验收日期处注明“2024.7.25”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在签名处备注“约定昨日退场未来车”,同时在确认单上备注“大臂不能回收,小臂不能回收(上车时大臂自行滑出)”。 2024年12月21日,某乙公司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担任与某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某乙公司向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甲公司租用某乙公司LEO30T型蜘蛛车一台进行施工,有租赁合同为凭,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应按照约定事项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租赁费和运输费,在庭审中,某甲公司对运输费2000元无异议,认为租赁费应当扣减停工10天的租赁费13750元(44000/3210)。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欠付某乙公司运输费2000元予以认定。关于租赁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案涉蜘蛛车发生多次故障,某乙公司应某甲公司要求进行了远程视频指导和现场维修,因蜘蛛车故障和维修发生停工,确系影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某甲公司辩称应当扣减停工10天的租赁费,但由于案涉租赁物故障存在间断性,某甲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确切的停工天数。根据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某乙公司存在维修不及时的情况,某甲公司也存在机器操作不熟练的情况,案涉蜘蛛车停工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故结合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及双方过错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应当在租赁费中相应减少4000元。某甲公司应当支付某乙公司租赁费44000-4000=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某甲公司应当承担向某乙公司支付租赁费、运输费共计42000元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1333元/日自2024年7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约定某甲公司未付清合同全款则视为按1333元/天继续租赁,系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某甲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达到1333元/天,结合本案违约行为系拖欠租金,给某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当于拖欠租金产生的利息,某甲公司请求按照LPR标准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应以实际欠付金额4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自202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律师费,案涉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某甲公司未付清合同全款应当承担后续诉讼和律师费用,某乙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和律师费发票,一审法院对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某乙公司主张证人出庭费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甲公司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租赁费、运输费共计42000元;二、某甲公司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自202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某甲公司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某乙公司负担18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523元。 二审中,某甲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某乙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据一、合同缔结过程聊天记录;证据二、聊天记录图片的说明;证据三、2024年12月26日回来的费用;上述三组证据拟证明某甲公司根本性违约。某甲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三性均有异议,租赁合同上只有被上诉人单方盖章。证据二、三的三性有异议,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的聊天主体,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应当围绕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本案中,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违约行为,认定某甲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某甲公司主张《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某甲公司未付清合同全款则视为按1333元/天继续租赁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违约金金额予以调减,认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以实际欠付金额4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自202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