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终1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F5107402-5。
法定代表人:郑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7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987515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海曲高级中学,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小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MB26575593。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和体育局(原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局),住所地日照市莒州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2004225880J。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日照海曲高级中学、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其与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被上诉人日照海曲高级中学、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和体育局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予以同意,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日照海曲高级中学、日照市东港区教育和体育局亦同意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98元,减半收取854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8元,减半收取8549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实验高级中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