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507号
原告:***,男,1985年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书行,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汇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书行、新疆汇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220,913.10元,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06.85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退还原告***2,281.85元。
审判员 吾斯曼·吾买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