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汇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5民初419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汇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翁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翁鸽,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汇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翁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雪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