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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沃林焙烤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6)新2922执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朝阳英阿瓦提路45号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1056.62元及延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核心义务与配合期限。(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配合期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相互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涉案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及不动产首次登记(产权证书)的办理。(2)某乙公司义务:在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依据主管部门及某甲公司合理要求,及时提供应由某乙公司提供的文件、盖章、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并派员到场配合。(3)某甲公司义务:在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依据主管部门及某乙公司合理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2025)新292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施工全过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明等),并派员或协调相关方配合验收及办证工作。二、工程款支付条件与方式。待涉案厂房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不动产首次登记(产权证书)全部办理完毕(以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正式备案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某乙公司一次性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5522.99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伍佰贰拾贰元玖角玖分)。三、特别约定:因某甲公司原因导致失败的后果。(1)某乙公司仍需支付的情形:若因某乙公司不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供、拒不提供、提供不完整或虚假施工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配合等)或某乙公司其他可归责于某乙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在本协议第(一)(1)条约定的配合期限内完成涉案厂房的竣工验收或产权证书办理的,则自配合期限届满之日起,某乙公司仍负有向某甲公司支付人民币215522.99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伍佰贰拾贰元玖角玖分)的义务。(2)某乙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若因某甲公司不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供、拒不提供、提供不完整或虚假施工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配合等)或某乙公司其他可归责于某甲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在本协议第(一)(1)条约定的配合期限内完成涉案厂房的竣工验收或产权证书办理的,某乙公司有权永久性拒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215522.99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伍佰贰拾贰元玖角玖分)工程款,且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某乙公司不因此对某甲公司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四、其他违约及争议处理。因不可抗力(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配合期限相应顺延;不可抗力持续超过90日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方案。五、执行程序的处理。(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共同向原执行法院提交本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终结“工程款执行案”与“资料交付执行案”的执行程序。(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主要义务,守约方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3)双方完全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后,视为两案执行完毕,双方就该案再无任何纠纷,双方应向法院申请结案。六、其他。(1)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提交执行法院备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七、执行案件处理。(1)(2026)新2922执852号某甲公司、(2026)新2922执1110号某乙公司均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执行。(2)某甲公司同意(2026)新2922执852号案件解除对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3)若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2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