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128号
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汇祥路1号(彩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恒瑞建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北路与宁边西路交叉口向北150米处(121区2丘19栋)。
法定代表人:张立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恒瑞建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94,005元或者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45300118182022000089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恒瑞建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5元额度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60.05元,由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革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佳